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9條 法規: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19條 法醫官或檢驗員分別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