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32條 法規: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32條 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九條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