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23條 法規: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軍法行政之監督 第23條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