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 第31條 法規:國防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國防報告 第31條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