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 第28條 法規:國防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全民防衛 第28條 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