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 第25條 法規:國防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全民防衛 第25條 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擬訂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前項動員準備、物資儲備、演習、徵購、徵用及補償事宜,以法律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