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 第23條 法規:國防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國防整備 第23條 行政院為因應國防安全需要,得核准構建緊急性或機密性國防工程或設施,各級政府機關應配合辦理。前項國防設施如影響人民生活者,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行政院飭令國防部改善或改變;如因而致人民權益損失者,應依法補償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