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 第21條 法規:國防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國防整備 第21條 國防兵力應以確保國家安全之需要而定,並依兵役法令獲得之。為維持後備力量,平時得依法召集後備軍人,施以教育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