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中華民國之國防體制,其架構如下︰一、總統。二、國家安全會議。三、行政院。四、國防部。
- 第8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
- 第9條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國防大政方針,或為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
- 第11條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應發揮軍政、軍令、軍備專業功能,本於國防之需要,提出國防政策之建議,並制定軍事戰略。
- 第12條國防部部長為文官職,掌理全國國防事務。
- 第13條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置參謀總長一人,承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
- 第14條軍隊指揮事項如下:一、軍隊人事管理與勤務。二、軍事情報之蒐集及研判。三、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策定及執行。四、軍隊之部署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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