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法規: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16條 財務報告應由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於末頁簽名或蓋章。財務報告、簿籍、憑證與一切單據所用之簽名或蓋章,應以本名為準,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