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條 法規: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與國防有關事務為主要目的之下列事業:一、經行政院許可設立者。二、經國防部許可設立者。三、依法律規定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者。四、本法施行前於捐助章程指定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經國防部同意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