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11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其董事及監察人應按所捐助或捐贈財產之比例,由該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其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