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邦交國實際投資金額十萬美元以上者,得於投資後一年內檢附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考察報告,向外交部申請補助於投資前派員考察之機票款,經外交部審查後,核撥機票補助款。
前項機票款補助,每一不同性質之投資案,以二人次為限。
補助金額依實際支出金額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受外交部全額補助機票款且一次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者,應依外交部機票採購相關規定辦理。
業者於投資前搭乘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前往邦交國考察者,得於投資後準用前二項規定。
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第6條
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