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會辦理保證業務,應與國內外信譽良好之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契約,由金融機構提供融資予赴有邦交國家投資之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並由本基金會為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對金融機構提供保證。本基金會依本辦法規定為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提供保證,應依市場情況,收取保證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