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8條 法規: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18條 各機關尚未納編於駐外機構之人員,應隨時與外交部指定之駐外機構保持聯繫,除派員列席該駐外機構之館務會議外,並應按月撰寫駐地情勢及工作報告,分送該駐外機構轉送原派機關及外交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