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5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具我國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備查;其涉及機密者,相關討論、報告及文件,不予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