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3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供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對象如下:一、友邦、友好國家或經其指定並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二、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