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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人員派遣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為有效運用志願投入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國民力量,主管機關得選派海外志願服務者參與執行我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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