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9條 法規: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二章 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 第9條 各機關主動爭取或應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要求,在我國舉辦國際會議,應就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政治等問題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決定,必要時並應報院核定,方得對外接洽或作正式承諾。民間團體舉辦前項會議,應由主辦團體提出詳細計畫送由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就其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有關政治事項共同審核決定並配合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