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12條 法規: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二章 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 第12條 為便於舉辦國際會議,各機關之配合措施如左:一、外交部及內政部配合辦理有關來華與會人員入境簽證及入出境事宜。二、治安機關配合辦理會議參加人員安全事項。三、地方警察機關配合辦理有關維持會場秩序及交通安全事項。四、觀光事業機關配合辦理參加會議人員之觀光活動事項。五、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會議其他有關支援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