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11條 法規: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二章 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 第11條 舉辦國際會議應切合國際禮儀,提昇國家形象,並應特別注意左列事項:一、各國參加會議人員之交通及食宿問題。二、會議程序及節目之安排。三、會議主辦及協助人員之遴派。四、安全問題。五、其他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