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10條 法規: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二章 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 第10條 國際會議決定在我國舉辦後,應由主辦機關或團體儘速成立籌備委員會並邀請主管機關、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參加指導與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