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第6條 法規: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6條 外交郵袋免予開拆查驗,但海關如認為此項郵袋裝有不屬本辦法第一條所指之文件或物品時,應即報告外交部,由外交部約請有關使館派員會同外交部人員在海關負責人員前當場開拆查驗,如此項約請未獲接受時,郵袋應退回原寄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