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第4條 法規: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4條 各國使館之附屬單位如武官處、新聞處等,不得單獨運寄外交郵袋,但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