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第11條 法規: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11條 各國駐中華民國之各級領事館與其本國政府及其駐中華民國之使館或其他領事館間往來之公文、文件或專供公務使用之物品,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使用外交郵袋或領事郵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