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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以書面方式向本部提出改善報告。
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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