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第33條 法規:護照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3條 在我國領域外犯第二十九條至前條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