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第31條 法規:護照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二、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