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第27條 法規:護照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護照之不予核發、扣留、撤銷及廢止 第27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時,除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