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第20條 法規:護照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護照之申請、換發及補發 第20條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一、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致護照滅失,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明屬實者,其效期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二、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