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外交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核發。二、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所…
- 第5條公務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一、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人員,由派遣之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或受政府…
- 第6條申請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應填妥外交公務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未滿…
- 第7條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
- 第9條外交護照、公務護照之換發,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駐外館處人員及其眷屬申請換發護照:由駐外館處報請主管機關核辦。二、各級政府…
- 第10條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之駐外人員或其眷屬,因職務或身分變更,或其他特殊需要,須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由駐外館處陳報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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