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7條 法規: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二章 外交及公務護照 第7條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