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5條 法規: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二章 外交及公務護照 第5條 公務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一、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人員,由派遣之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或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函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核發。二、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查驗其所屬國際組織之公函或聘書後核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