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4條 法規: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二章 外交及公務護照 第4條 外交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核發。二、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所定人員,由派遣機關函知主管機關核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