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在國外已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在其取得他國國籍前,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二、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前項換發之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並移註原護照註記頁之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