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護照,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
但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遺失護照,得以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之入國證明文件或已辦妥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資料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
但未滿十四歲者以三年為限。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一、在臺設有戶籍者…
- 第12條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之申請人,得備妥申請護照之應備文件在該戶政事務所送件…
- 第13條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親自辦理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
- 第14條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檢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文件。但有特殊情…
- 第15條持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發之護照者,在其取得他國國籍前,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應填妥普通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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