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之申請人,得備妥申請護照之應備文件在該戶政事務所送件,並得在同戶政事務所領取護照,或自付郵遞費用由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郵寄護照至申請人指定地址。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委任代理人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護照者,代理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證明,代理人並以下列為限:
一、申請人之親屬。
二、與申請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
三、交通部觀光署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四、因特殊情形經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同意者。
五、非前四款之代理人,申請人之委任書應經公證。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代理人,應另附申請人與代理人關係之證明文件。
第三款規定之旅行業,應檢附申請人委任證明,持憑規定之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及送件簿送件,並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旅行業名稱、電話、註冊編號及負責人、送件人章戳;其受該款規定之他旅行業委託辦理者,應併加蓋該旅行業之同式章戳。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一、在臺設有戶籍者…
- 第13條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親自辦理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
- 第14條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檢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文件。但有特殊情…
- 第15條持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發之護照者,在其取得他國國籍前,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應填妥普通護照…
- 第16條遺失護照,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在國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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