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0條 法規: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二章 外交及公務護照 第10條 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之駐外人員或其眷屬,因職務或身分變更,或其他特殊需要,須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由駐外館處陳報主管機關核辦。前項人員經許可換發普通護照者,應將原持用之外交或公務護照繳還或截角註銷。第一項申請人如為已出境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役男,於換發護照時,應依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