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2條 外國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一、有工作經驗者,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或報酬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公告之數額。二、畢業一年內且無工作經驗者,須為教育部公告之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五百名大學畢業。三、經外交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