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7條 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7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得視業務及人力情形,指派專人立即或提前處理其申請案件,並加收速件處理費。但因公務或協助處理急難救助需要,得免收之。前項速件處理費,依第二條所定收費數額之二分之一收取之。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受理速件處理並製發收據後,請求人不得撤回速件處理及要求退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