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6條 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6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或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拒絕受理驗證者,所繳規費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