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人員基於人道或其他特殊考量,應請求於病榻前、監獄或其他相類場所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者,除加收費用美金七十元外,其所支出之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應由請求人負擔。
前項交通費用核實計算,住宿費及膳雜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出差地點日支數額全額計算。
無住宿者,其膳雜費依出差地點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計算。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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