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8條 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出具證明 第18條 依第十六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有關文書原本或正本。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經適當驗證程序之有關佐證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