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7-1條 法規: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7-1條 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內植晶片護照之費額,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之規定。前項機構或團體辦理護照規費業務,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