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5條 駐外館處應將第二條規定之護照收費費額及折算當地幣別費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領務局核定者,免予公告。前項折算當地幣調整時,應報領務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