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8-1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附則 第18-1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海外技術服務之人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應予照顧之人員,發放標準、項目、金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