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7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駐外機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