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第1條 法規: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1條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