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條 法規: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3條 秘書長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