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30條 法規: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0條 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前項文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無戶籍國民於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